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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社團法人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二屆第六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二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屆第七次理事會通過
 
條: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條:大會代表之產出,依劃分行政區別:士林區、北投區、
大同區、中山區、大安區、文山區、中正區、萬華區、
松山區、信義區、南港區、內湖區。
條:大會代表人數由各區會員人數每滿六人選出代表一人,其餘數不足六人則增加代表一人。
條:大會代表任期為三年,與理監事任期同,並於任期屆滿前3個月内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條:大會代表之職權依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
條:大會代表並應參與公會各項社會活動。
: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公會製定並加蓋公會圖記及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選票上所列參考名單,以會員自行報名及由各區聯誼會推薦登記為準。
條: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條: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 條:代表選舉投票方式由會員於指定時間內一律親自前來投票
地點投票,逾時以棄權論。參加投票時請出示會員證、私章及,核對會員名冊無誤後簽名領取選票,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投票。
第十一條: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第十二條:會員名冊除張貼於公會網站外,並陳列於本會會所供會員閱覽,及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
第十三條: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
七日內送本會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12-01-19

 

公告:第二屆會員代表候選名單(北市社團字第099424272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