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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案件,限繳日為103年1月11日至103年1月20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運用電腦系統交查歸戶,將陸續於103年1月初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3年1月11日至103年1月20日。


該局說明,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共58,428件,約佔申報總件數(含稅額試算服務案件)855,297件之6.83%,補稅金額10億979萬元;主要補稅原因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重複申報扶養親屬或扶養未符合規定之其他親屬、稅額計算錯誤、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利用信封內頁之更正申請書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手續費請洽各發卡銀行)繳稅,另應繳納之稅款在2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各種繳稅管道之操作方式,於繳款書背面說明皆有詳載,請參考運用。如逾繳納期限將無法選用前述多元繳稅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請民眾注意。
該局提醒,國稅局的補稅繳款書都是以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相關鏈接: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4775&ctNode=2449&mp=1

2014-01-13

 

申請復查,應注意合於法定程式,敘明申請事項、內容及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