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X]


...
..
會員功能
會員帳號:
密碼:
修改資料
.
購物車
我的購物車
購物說明
訂單紀錄
關於公會 About Us - 組織章程
章程下載
094 年09 月0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094 年12 月20 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095 年10 月13 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098 年03 月20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101 年09 月04 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2 年03 月20 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3 年03 月26 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5 年04 月07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 年04 月13 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8 年04 月12 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8 年07 月25 日第四屆第三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 年04 月09 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設立之專門職業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共同利益,提昇會員專業素養,並交換記帳報稅有關受委任辦理各項案件知識及經驗,砥礪會員之品德及加強各會員之聯繫為宗旨。並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記帳及報稅業務簡化、安全及保障委任人與受任人之權益。
二、 加強與政府機關、稅務機關之溝通。
三、 適時就相關業務提出興革建言。
四、 維護會員權益辦理專業教育訓練,提昇專業知識與執業水準。
五、 辦理會員福利康樂活動事項。
六、 落實加強與會員交流互動事項。
七、 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
八、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等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資格為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執業證(明)書,並於本市設有事務所、執業場所或於本市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業務者。
第八條 會員有:
 
(1).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本會名譽及違犯本職工作紀律、破壞工作體制行為者。
(2).不實廣告或以廣告攻擊同業之行為者。
以上經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函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應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與本會有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制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上級團體之代表。
三、 決議理事、監事之違法失職處分。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及出會。
六、 議決參加上級團體及與相關團體締結同盟事項。
七、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八、 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及建議案。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票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票選常務監事一人,選取第一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經費之收支。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 處理監事會重要議案。
三、 召開監事會議,擔任會議主席。
  常務監事缺席時,由監事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若干人承辦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需經十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理事、監事及上級團體代表之罷免。
三、 重大財產之處分。
四、 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聯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費每人會費新台幣壹千元,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 常年會費:會員常年會費按每人每年新台幣貳千肆百元整,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兩個月內一次繳納一年份,新加入會員依其加入之月份按比例一次繳納。
三、 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